亲,您好,我是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的村民。父母因关系不和在宿城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已于2009年离婚,法院判决书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均赠与子女所有”。老家宅基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者是父亲。我作为家中的长子,可否依据法院判决书,将宅基地权属变更为本人?该如何办理?找哪个部门?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感谢您诚意的回答
亲,您好,我是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的村民。父母因关系不和在宿城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已于2009年离婚,法院判决书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均赠与子女所有”。老家宅基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者是父亲。我作为家中的长子,可否依据法院判决书,将宅基地权属变更为本人?该如何办理?找哪个部门?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感谢您诚意的回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