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宪法》,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年租制)”。
2.中发[1997]11号,国发[2001]15号,国发[2004]28号。国发[2008]3号,豫发[1997]8号,宛政[1998]44号,邓政[2006]24号。“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探索多种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加大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在全市推行国有土地租金征收的事实方案”(办法)。
3.豫政[1997]79号:“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缓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批,重大项目报省政府审批”。
二,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范围
1.国家征用过的土地。
2.镇区内居民经营性用地
3.单位用地自营或出租用于经营的
4.临街(路)门面房用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在征收范围内)
5.镇区内原集体所有土地用于经营的。
6.私立学校和个体诊所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用地中改变用途兴办的和其它用于经营的。
7.其他方式使用的国有土地。
三,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标准
1.工业,仓储用地年每平方米0.6元
2.综合和其他用地年每平方米2.4元
3.商业金融,娱乐用地等(按不同区域)年每平方米12元。
(按照邓政[2006]24号文件规定的街道征收标准执行)
四,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应主动到市地租征收处缴纳当年租金。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日征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租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从帐户代扣,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到依法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