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移民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按照国家有关移民搬迁、扶贫异地搬迁等政策迁入异地安置的农户,其迁出地是否收回其原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应按照国家相关移民政策处置;迁入地按照国家相关移民政策确定安置的农户承包地,应纳入这次农村土地确权范围,并按照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有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政策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灾区移民承包地,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因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规定,灾区移民迁出地对已毁损的原有承包地,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灾区移民迁入地,应根据国家有关移民安置政策和实际测量确定的农户承包地信息,与移民农户家庭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迁入国有农场的移民户承包地,根据国家有关移民政策,迁入国有农场的农户,其迁出地原有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是否由集体收回,按照国家有关移民政策执行。迁入地国有农场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迁入的移民户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国有农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开展,不再纳入此次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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