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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农村集体设施农用地用于仓储中心建设,是否构成首发障碍? 其它问题
提问者:ileen|浏览846次
|2016-09-13 14:17

请教各位:如题,食品类拟上市企业,租用农村集体设施农用地,有完善的租赁协议,用于仓储中心建设,是否构成首发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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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tobiasrner |2016-09-13 14:21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或规范性文件认为:我国现阶段执行的是二元制土地制度,即国有与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任何单位与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里的国有土地包括了以下两种情况:①原本就已经是国家所有的土地;②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因为建设用地的需要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而由国家征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而不能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但以下法定情况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①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②本村村民兴建住宅;③兴办乡镇企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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