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具体规定,河北省还有一个《河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三十九条到第四十二条均是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如果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按每亩1000元算的话,就是3万元,扣除其中对村集体的土地补偿(第三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6000元或1万元,对农民的补偿大概就是2万至2.4万无之间。再加上近1000元的青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