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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土地承包法修订的细节是什么? 其它问题
提问者:ckalbert|浏览1113次
|2016-09-12 16:52

1998年土地承包法的修订的细节或者有当时的新闻,社论什么的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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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johnlee |2016-09-12 17:02

    我国《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来,已进行过两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依据宪法修正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是在十年后的1998年,主要是调整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法律关系,同时对内容细节进行较多的充实。本文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对失去土地的农民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对国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细化。

     

    对征用农民承包土地的补偿费用标准不适用的探讨 


    集体所有制土地资源已经被农民依承包的土地,在被国家依法征用和占用时,土地补偿标准是否适用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对补偿的规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1988年版《土地管理法》规定,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20倍。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该条在新增条款中又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该肯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大大提高了补偿费用的计算额,且规定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 
       
      这里,我们需要关注的不是具体给予补偿费用的多少,而是对补偿的规定,“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在我国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即是指农业生产收益。自实施土地承包制以来,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基本属于个体小农性质,与二、三产业相比,生产效益明显偏低。这在中西部地区更加突出。按照《土地管理法》对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为农民被征用土地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偏低,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性质上属于低价剥夺。二是取得被征用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在使用权期限内,存在高价转让的可能性。实际上不仅是存在可能性,包括通过划拨得到的土地使用权,也已在土地二级市场上违法出现。国土资源部系统在2001年和2002年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23.7万件,罚没款15.2亿元。由此形成对农民利益的双重剥夺。因存在低价征用,高价转让的可能性而导致大量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说明对农民被征用土地的补偿,已成为《土地管理法》的一大隐患 
    下面的地址更详细些,你可以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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