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一九九四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是,这一法规并未明确依照何种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二00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续期的规定,似乎是给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该法律并没有对续期是否缴费作出明确规定。而新近披露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一0三条表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对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也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