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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西赣州黄金开发区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
提问者:无眠兔|浏览954次
|2016-09-0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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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一米一光年 |2016-09-09 11:21
    根据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给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具体补偿标准为:(一)征用耕地(含水田、鱼塘、旱地)1、黄金街道办事处:金星村、黄金村每亩补偿2.28万元至3.12万元;杨梅村、大平村、每亩补偿1.56万元至2.4万元;螺田村每亩补尝1.2至1.5万元;新路村、坪路村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2、蟠龙镇:武陵村、坝上村、蟠龙村、当塘村、寺背村、河坝村等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其余村每亩补偿1万元至1.2万元。3、潭东镇:高坑村、短井村、茶元村、宋塘村、过路村、东坑村等每亩补偿1.1万元至1.3万元;其余村每亩补偿1万元至1.2万元。(二)征用林地、园地、宅基地每亩补偿0.4万元至0.7万元。(三)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每亩补偿0.24万元。第十一条:被征地上(林地除外)有青苗附着物的,应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耕地、园地、旱地等青苗补偿标准:黄金岭街道办事处所属金星村、黄金村、杨梅村、大坪村0.12万元/亩,黄金岭街道办事处所属螺田村、新路村、坪路村及蟠龙镇、潭东镇0.1万元/亩,补偿面积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林地不补青苗,根据树木多少按200-1500元/亩补偿林木砍伐费;零星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见附表;但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征用铁路、公路、管线等基础实施、城市公益设施、重点工程及工业园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按赣州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开发区管委会在征用集体土地时,应按各期征地面积之和5—8%的比例预留土地,用以解决村(组)农民生产、生活出路。第十三条:被征主地上的坟墓,由土地管理部门公告坟主按有关殡葬规定迁移,并由用地者按每穴300元的标准支付迁坟费。无主坟,由用地者迁移或者深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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