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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否有效?什么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土地合同
提问者:whitlysses|浏览2086次
|2016-09-09 09:46

12前甲方给了乙方一块地建房子,当时地都很多不值钱也都不在乎,到现在12年过去了乙方房子也建了12年了,现在地值钱了甲方说地是他们的要把地要回去,还说不还就要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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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飞鸽chuan |2016-09-09 10:05

    你好: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前,《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是严格控制转让的,你说的这幅土地应该在2003年3月1日以前转让的,因此此转让协议及行为因违法而无效。
     2003年3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后,依以下条款执行: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综上所述,不论哪种情形,该转让都不符合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因而无效。但是,如果,该建房是经政府、土地等部门下了批文的,要得动房子,还得通过批准机关或法院撤销了该行政许可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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