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说,如果嫁入地分配给了嫁女承包地,原居住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其出嫁前的承包地;如果嫁女未在嫁入地获得承包地,其原居住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保留其承包地。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也就是说,如果嫁入地分配给了嫁女承包地,原居住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其出嫁前的承包地;如果嫁女未在嫁入地获得承包地,其原居住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保留其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