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丢失了,补办需要先登报声明,然后去房屋登记机构和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登记补办。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丢失了,补办需要先登报声明,然后去房屋登记机构和当地土地主管部门登记补办。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