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要合法,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第1、2款规定“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农村私房所有权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受人与出卖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能认定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