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户与本村签订了二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今进行至第三年,接到上级镇政府响应农村“城中村重点改造工程”通知,要求终止合同,并进行一定(很少量估价赔偿),怀疑上级镇政府没有这个资格下通知要求终止合同,并且终止合同是否与村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终止合同处理办法”相一直表示怀疑,这里,希望有了解这方面知识的朋友,能给与帮助。
涉及到的相关内容条款摘录如下:
与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五、在履行合同期间,如遇国家占地及其它单位占地,甲方只收土地价款,乙方的一切建筑投资设施费用由占用方负担。
六、终止合同处理办法,在履行合同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准违约,如单方违约由违约方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
注:乙方为承租方
上级镇政府下达的土地租赁协议解除通知书:
该村被列为城中村重点改造工程。你户租赁集体土地所使用地块正处于拆迁改造范围之内,因县城城市建设规划调整,属不可抗力因素,村委会与你户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依照相关条款约定,协议将自行终止,租金预交部分予以返还,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实际使用年限进行评估,折旧确定价格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