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收回土地是违法的。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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