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原承包方(原方)土地遵政策被村委依法收回。本人(乙方)于08年与村委(甲方)签订承包合同后耕种一年。08年底甲方续订09年合同(一直未交09年承包款)。09年春原方早于乙方将所承包土地耕种。致使乙方受到一定损失。依合同第六条,出现纠纷甲方须负责处理,现甲方拒不处理,也拒绝赔偿.合同如下: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上曹村委
乙方:郭瑞敏
就乙方承包甲方依法收回原承包方四块地共计11.26亩,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履行:
一,承包期限:2008年4月24日至2008年11月24日。2009年续订合同乙方优先。
二,承包耕地详情如下:
地块编号 地名 长 宽 亩数
* * * * *
三,承包土地每亩:道北地每亩70元,西洼地每亩80元。
四,地里下的化肥,悬耕款,两项合款1320元,乙方跟原承包人没有任何关系,合同生效交清。
五,剩余款项:600元圆满秋收,合同到期全部交回。
六,合同期内与原承包方出现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处理不当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耕种或秋收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乙方可扣除其剩余款项外,甲方另补偿乙方200元/亩的劳动补偿费。
七,此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农经部门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上曹村委(章)
乙方:郭瑞敏
2008年4月24日
(以下为手签09年合同,在同一张纸上续签)
本合同长期到2009.
11月份.
2008.12(村委章)
说明:08年承包时,原承包方地里下了化肥.
请问律师:
1.这份2008年签订,2009年续签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成立?(2009年未交承包费)
2.本人是否能依法维护本人权益获得赔偿?
3.录音证据法庭是否认可?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