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是说因为当年各种粮任务重,农民都逃避任务而不愿领田,造成98年签定三十年不变的土地承包合同时农户都不愿签名。为完成上面的政治任务,村委会给代签了,并交市土地调整办审核并盖章确认,同时上报镇政府存档。那么现在问题是:1、农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时可以以此作为裁定的证据吗?2、因是代签,所以上面写的有的农户的承包土地面积和实际耕种的面积不符,那怎么确定农户们的承包土地面积。3、如果按81年分单干时分配的田亩面积确定承包土地面积,那么因时隔20多年,农户人口发生很大改变,而村小组分配田亩又是按人头分配的,这就造成人多的田少没田耕,人少的田多耕不了。请问有何解决良策。望能逐条详细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