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探讨:
有这样一个案例,发生在某乡,甲村村民张**,女,散养五保户,1982年在本村分得一份承包地,1997年进入二轮延包期,继续承包。张**1982年同本乡乙村村民李**(散养五保户)结婚,2005年张**将户口迁移到乙村李**户口中,张**在原居住地甲村所承包的土地未动,新居住地乙村没有再分给张**承包地。2006年张**去世,甲村视张**整户消亡,将张**承包的土地收回。其夫,乙村村民李**要求到甲村享受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的要求是否给予支持,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恳请参与探讨,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