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者:
筠羊
|2016-09-07 10:11
请参考如下两个文件,如不能参考,请向当地国土局查询。《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证建设用地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端州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三条 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375000元-450000元(25000元/亩-30000元/亩);征用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征用基堤、河涌、荒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不计征农业税的其他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不再补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补偿费。水田每公顷补偿22500元(1500元/亩);菜地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元/亩);旱地每公顷补偿15000元(1000元/亩);鱼塘(含藕塘及干塘费用)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元/亩)。其他作物按核实的实际数量并结合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种植数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的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重置价结合折旧情况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事主必须无条件拆除和搬迁。
第四条 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单位,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和集体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应如数支付给土地承包者或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被安置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第六条 使用国有农场、鱼苗场等国有农用地,属于市政府收回使用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各项税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第三条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二)耕地开垦费,水田、菜地、旱地每平方米20元;鱼塘、园地每平方米10元。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24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免缴。
(四)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8元;若占用农用地用于村民住宅建设的每平方米4元,用于公路建设的每平方米2元。
(五)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2.1%计收。
第九条 被依法征用的土地,从征地批复文件发出后第二年开始,财政部门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第十条 征用端州区城市规划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补偿(助)费的50%计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9月30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出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补充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端州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印发〈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3]41号)有关土地、青苗、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一、占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占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属城市道路规定退缩红线的部分不予补偿;属退缩红线以外实际占用的部分,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1989年4月1日(不包括4月1日)以前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80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5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20元;1989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92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42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92元。
(二)占用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自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异地等量置换,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上款给予补偿,不再安排自用地指标。
(三)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按《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证》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用途情况参照原出让价协议给予补偿。
二、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拆除属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上的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房屋补偿标准。
1、重新安排用地异地重建的,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850元;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700元;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600元;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简易棚房,每平方米200元(属毛油毡棚含纤维瓦每平方米30元);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50%计算。
2、不能重新安排土地永迁的,按同等地域和相同建筑类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扣减被占土地评估价40%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给予补偿。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结构、新旧程度计算残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50元至200元。
(三)砖体猪舍每平方米100元;简易猪舍每平方米60元;铁棚每平方米80元(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建筑及棚舍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围墙(含护土墙)每平方米50元;敞口水井每口1000元,非敞口水井每口300元;水泥地面(含灰沙、砖)晒谷场每平方米30元;鱼塘涵洞每个300-500元,水池(含鱼池)每平方米35元,砖结构灶头每个200元,自来水管道每米2元,电线补偿每米2元,水泥电线杆每根100元,杉木电线杆每根50元,水泥设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每平方米50元。
(五)拆除、搬迁墓穴,按土坟每穴补偿500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800元,骨坛每个补偿100元。
(六)使用已填土的建设用地,填土费用按每立方米13元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一)菜地鱼塘青苗补偿:菜地3000元/亩,鱼塘5000元/亩。如建设项目需提前在年中干塘交地的,每亩可增加1000元补偿费(含提前干塘费、鱼塘损失和当年租金)。
(二)青苗标准种植规格:按照实际种植规格,我市端州城区农作物种植的合理标准如下:香蕉140株/亩,大蕉130株/亩,桔柑80株/亩,木瓜200至250株/亩,荔枝25至30株/亩,龙眼40至45株/亩,番石榴50至60株/亩,芒果30株/亩,黄皮60株/亩,李树50株/亩,杨桃30至40株/亩,柚树15株/亩,枇杷25株/亩。其他稀有苗木的种植标准参照农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类青苗补偿标准:如属连片合理种植的,根据上述“株数/亩”的标准,按以下“各类青苗补偿标准”单价进行补偿;超出合理种植部分的,按每亩1000元搬迁费的标准予以补偿。
1、大蕉、香蕉:1.5米以上每棵10元,不足1.5米每棵5元;
2、柑桔(1米以上)有果每棵10元,无果产每棵5元;
3、木瓜:有果产每棵25元,无果产每棵10元;
4、竹子:小丛(10支以下)每丛15元,大丛(11支以上至30支以下)每丛30元,特大丛(30支以上)每丛50元;
5、水杉树:10米以上每棵22元,不足10米每棵12元,不足5米每棵5元;
6、杂树:5米以上每棵10元,不足5米每棵5元;
7、荔枝、番石榴、芒果、黄皮、杨桃、李树、柚树、枇杷、人参果、树菠萝:2米以上有果产每棵80元,2米以下及无果产每棵20元;
8、龙眼、荔枝3米以上有果产老树每棵300元,3米以下有果产每棵100元,无果产一律每棵50元,树苗按苗圃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9、其他苗木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偿。
(四)苗圃补偿标准:柑桔、龙眼、荔枝、番石榴、芒果、龙利叶、杨桃、黄皮、李树、枇杷、人参果、树菠萝(1米以下)等超出上述标准种植规格的苗圃,按每亩3000元搬迁补偿费给予补偿;1米以上(含绿化苗圃)按每亩5000元搬迁费给予补偿。
种植户收到搬迁补偿费后一个月内或按双方协议时间自行将苗圃搬迁完毕。
(五)零星种植的苗木补偿标准:
1、木棉树胸径9cm以上的每株120元,胸径3-9cm的每株50元,胸径3cm以下的每株10元;
2、鸡旦花树地径9cm以上,每株130元;地径6-8cm,每株80元;地径3-5cm,每株45元,地径3cm以下,每株15元;
3、凤凰木胸径7cm以上的每株60元,胸径5-6cm的每株40元,胸径5cm以下的每株15元;
4、柏树高度3米以上每株70元,高度3米以下每株40元;
5、细叶紫薇每株30元;
6、橡胶榕胸径7cm以上的每株70元,胸径7cm以下的每株50元;
7、桂花苗高×冠幅为120cm×80cm以上的每株70元,不足的每株40元;
8、细叶榕苗高3.6米以上每株55元,苗高2-3.6米每株40元,苗高2米以下15元;
9、红枣树每株20元;
10、柳树每株10元;11、棘杜鹃树每株15元;
12、柠檬树每株20元;13、铁树每株60元;
14、发财树每株10元;15、米兰树每株15元;
16、龙骨树每株5元;17、金银花每株15元;
18、鸡旦果树每株12元;19、青枣树每株20元;
20、紫荆树每株20元;21、白兰花树每株45元;
22、佛手有果产每株50元,无果产每株20元。
对个别经济价值较高的苗木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四、其它有关规定
(一)征用违法占用的土地或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当事人必须按拆迁要求期限自行退出土地和清拆房屋,逾期不清拆房屋和退出土地的,依法作出强制处理。
(二)青苗、苗圃、附着物及建筑物补偿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公告之日后抢种、抢建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三)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四)市政府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补充细则有抵触的,以本补充细则内容为准。
(五)本补充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