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到省城落户还享有土地三权吗?我们全家在郑州打工买房为了方便孩子上学、且把农村户口随房迁郑州。是否还享有农村三权?
农民到省城落户还享有土地三权吗?我们全家在郑州打工买房为了方便孩子上学、且把农村户口随房迁郑州。是否还享有农村三权?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能享受该项:
1、当事人因子女就读的原因,自主“农转非”的,不属于当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国(家)政策性调整;
2、户口迁出当地后,就不能再享受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不能承包当地的集体土地经营权;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