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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后荒废二年以上可以收回集体吗 土地承包
提问者:长天孤鹜|浏览1724次
|2016-11-2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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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juanzi2 |2016-12-24 16:49

    发包方有权收回,但在具体生活中,不一定会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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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mccartena |2016-11-22 14:58

    根据土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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