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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 土地合同
提问者:记忆中的恐龙|浏览1035次
|2016-11-21 09:46

问题1:我父亲承包村里的果园,承包合同应该是2008年10月到期,但是村里一直拖到现在也不续签和同,去年我父亲因病去世,我是否有优先承包权?            

问题2:早在2006年吧,合同未到期,村里却把果园分包给其他三人,当时给了一些地上附属物补偿,但钱是他们交到村里,村里给我父亲打得白条。我想问,村里把我未到承包期的土地转包他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村里是否有权截留地上附属物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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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jenrnard |2016-11-21 10:29
    第一个问题: 承包合同超期后未续签,合同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不属于合同超期收回,但是对方可以随时要求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收回承包地。 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承包人死亡后,合同关系也就终止。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但并不表明承包权可以继承,而是认为:在承包人死亡后,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由某继承人继续承包的,该继承人依合同的规定继续承包。它属于继承人与发包方建立的新的承包关系。如果合同中无此规定,则发包人发包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承包,不过他享有优先承包权。 另外,若是家庭家庭联产承包合同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当有个别家庭成员死亡时,并不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其承包合同关系不变,家庭的其他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这种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包权的继承,而是按照承包合同进行的约定办理。如发包方要求收回土地、渔塘等时,死者的亲属应给予配合。同时,依照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权益,依照本法继承”之规定,针对死者生前对土地种植的农作物、渔塘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的那部分价值,亲属可要求发包方或新承包人作出合理折价及补偿,这部分财产亲属可依法继承,如果亲属想继续承包,那么在同等条件下,根据优先承包的原则,通过协商,发包方考虑将土地、渔塘等优先转包给亲属。 第二个问题: 合同未到期,若没有合同约定或协议,村里无权把果园分给其他人。转让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发包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如果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并在承包期内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或者延期给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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