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承包100亩以上的是给予10/亩的补贴。
根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天发[2009]8号)文件:“对从各农户手中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粮、棉、油、蔬菜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市政府将一次性给予受让方适当的土地流转费补助。”
种粮大户在购置农机时,享受政府的农机补贴。
国家给予农民的其他补贴,可根据流转大户与土地流出农户之间合同约定,由谁享有。
对承包100亩以上土地,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由各镇政府审核、确认、上报到市财政局,当年可享受国家给予的10元/亩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