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这就形成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基本法律框架。其立法意图主要是通过强行规定将建设用地的范围绝大部分限制在国有土地上,只留极少一部分适用集体土地,通过占用较少的集体建设用地,并限制其入市,以避免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但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成了公开的秘密,而且成了一种趋势,一味限制其流转并不能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