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
税务局直属分局、湄洲分局、稽查局: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规定
,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及土地增值税管征情况,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平均预征率调整(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二)土地使用权:部
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四)非普
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
,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五)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
率为1-1.5%。二、县(区)级税务机关在市局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幅度范围内自行确
定平均预征率并报市局备案。三、单项预征率采用单项预征率征收的,单项预征率
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平均预征率由县(区)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的,
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其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单项预征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四、
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
高适用预征率预征税款。五、经济适用房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
195号)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六、本文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莆田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5]35号)中的预
征率规定,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莆地税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