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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地税网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交易税费
提问者:大猫咪miao|浏览1418次
|2016-10-2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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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jonathanhobart |2016-10-28 16:31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


    税务局直属分局、湄洲分局、稽查局: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64号)规定


    ,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及土地增值税管征情况,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平均预征率调整(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二)土地使用权:部


    分转让的,预征率为5%;一次性整体转让的,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4%。(四)非普


    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


    ,预征率为2.5-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2.5%。(五)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内的,预征率为1.5-2%;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


    率为1-1.5%。二、县(区)级税务机关在市局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幅度范围内自行确


    定平均预征率并报市局备案。三、单项预征率采用单项预征率征收的,单项预征率


    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平均预征率由县(区)级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的,


    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其规定的平均预征率。单项预征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四、


    纳税人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


    高适用预征率预征税款。五、经济适用房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


    195号)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六、本文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莆田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莆地税发[2005]35号)中的预


    征率规定,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莆地税发[2007]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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