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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时限最高是多少? 土地出租
提问者:寂寞的蚊子|浏览1185次
|2016-10-28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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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186****8286 |2016-10-28 15:59

    性质不是无限期的。   土地长年租用期内,如遇国家、集体重点建设征用,房屋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及其他补偿归甲方所有。是投资物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的。   房屋是承包方(乙方)在承包土地上的不动产投资(简称:附着物),土地被征用后,附着物不可能挪动,如果拆除,将失去原有价值,变为建筑垃圾。另划新地方建筑需重投资,增加了乙方的负担,造成了乙方的损失,当然赔偿应归乙方;土地,因所有权是集体的,行使集体权能的生产队(甲方),将土地发包出去,不影响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因此,如遇国家、集体重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应归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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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nellybard |2016-10-28 15:55

    1租赁土地的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在种植果树的前提下,又建了房子用于自住与休闲,没有审批,属于违章建筑。村民可以投诉或以违法合同约定,以《土地管理法》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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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多多龙 |2016-10-28 15:50

    关于土地租赁最高期限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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