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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50亩农田后允许建房子仓库和打谷场吗? 土地政策
提问者:叶自飘林|浏览2546次
|2016-10-26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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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136****7483 |2016-10-26 14:4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可以在流转的土地上确定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来建设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等农业设施。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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