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收回要注意的是:1、国土资源部前两年已经多次提出要对闲置土地动真格,但始终徘徊于口头高调的现实困境中,就在于凭借国土资源部一部之力,难以与各种各样的既得利益集团全面角力。治理限制土地是“治商”更是“治官”,抵制国土资源部的执法行为,房地产调控就会陷入“政策白条”的被动中。2、闲置土地收回后不妨用于保障房建设。闲置土地一般所处地段较好,不用重蹈以往某些保障房被排斥在郊区地带、给入住者带来工作生活不便的鸡肋覆辙,同时又有效补充了保障房的土地供应,确保中央年度下达的保障房建设任务能顺利完成。
闲置土地收回要注意的是:1、国土资源部前两年已经多次提出要对闲置土地动真格,但始终徘徊于口头高调的现实困境中,就在于凭借国土资源部一部之力,难以与各种各样的既得利益集团全面角力。治理限制土地是“治商”更是“治官”,抵制国土资源部的执法行为,房地产调控就会陷入“政策白条”的被动中。2、闲置土地收回后不妨用于保障房建设。闲置土地一般所处地段较好,不用重蹈以往某些保障房被排斥在郊区地带、给入住者带来工作生活不便的鸡肋覆辙,同时又有效补充了保障房的土地供应,确保中央年度下达的保障房建设任务能顺利完成。
收回闲置土地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特别要求,避免程序违法。
收回闲置土地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立案。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
二、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限期举证申辩。
三、认定事实后,下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书》。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关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已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听证权利;听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陈述和申辩。原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五、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送达原土地使用权人。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向社会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村民同意的法律依据有三个。一个是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第28号文件,其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另外一个是《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三个是《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规定说要取得农民的“同意”不是说对与错都要农民放口同意了才能征地,而是指农民对依法征地行使的监督权利,以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说白了就是用地单位只要依法征地,农民肯定是会支持的,但是如果用地单位是在欺上瞒下违法征地,农民就不会答应,并且会抵制一切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征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原文):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