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后者是对的。
理由: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综上:纳税人从事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销售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可以不分别核算,即自动放弃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