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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什么区别? 交易税费
提问者:finndaniel|浏览1529次
|2016-09-3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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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大漠雪狼 |2016-10-08 17:08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指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就其应税项目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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