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项: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项: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具体来说:
一、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三项:一是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三是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此外,纳税人支付的评估费用准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二、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但能提供发票的。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也包括三项:一是购房发票所载金额,二是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三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三、既不能提供评估价格也不能提供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土地增值税过程:
一、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如上述);
二、确定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三、确定适用税率: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来确定税率,共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可查询条例规定;
四、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