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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可以进行变更吗 土地确权
提问者:5cdd94aea|浏览2419次
|2016-09-02 22:58
我家十八年前从同村同大队同经济组织成员哪里买了对方从村里规划的宅基地盖房子,我家没有属于没房没宅基地对象,当时双方都签订有协议,由于当时家里财力紧张,法律意识淡泊,没有及时去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更名申请,就在转让来的宅基地上盖房子了,而卖方家里还有块宅基地,十八年过去了,前两年我父亲过世了,长大后的我,意识到这方面的严重性,想去办理变更手续,再找卖方的时候,对方不承认宅基地转让给我们了,根据法律法规,是不是我们家花尽家里所有积蓄的盖的房子,到最后也是变成他的了
2016-09-05 09:20提问者采纳
可以的,你们与卖方是签订了转让协议的,仍然具有法律效益。 根据《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从你的描述可知,你们并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所以会涉及到土地纠纷。所以建议你可以参考《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此外,变更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为: 1、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2、变更地籍调查 3、审核 4、注册登记 5、换发或者更改土地证书,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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