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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田坝镇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什么时候开始啊? 土地政策
提问者:cb6bd5dde|浏览2305次
|2016-09-01 12:45
对于在外打工的农民来说,在农村土地确权期间没有回来确权土地,土地会被国家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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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186****8286 |2016-10-25 11:53

      土地的确权是在承包的基础上落实的。你有承包权就不要担心。毕节市七星关区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1日—3月15日) (二)入户清理核实及勘界确权阶段(2016年3月16日—6月30日) (二)入户清理核实及勘界确权阶段(2016年3月16日—6月30日)(三)公示审核阶段(2016年7月1日—31日)(四)确权登记阶段(2016年8月1日—31日)(四)确权登记阶段(2016年8月1日—31日)(五)颁证收尾阶段(2016年9月1日—10月30日)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及时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于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统一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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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raylcarol |2016-10-25 11:23

    一、依据《毕节市七星关区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3月1日—3月15日)

    1.成立领导小组。区、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领导。

    2.制定方案。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乡镇街道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

    3.按有关规定落实测绘单位,并根据有关要求与测绘单位签订合同。

    4.资料准备。相关乡镇街道到国土部门收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相关资料(包括比例尺为1∶500至1∶2000的正射影像图),聘请测绘公司负责外业调查及内业处理工作,并制作成符合要求的工作底图,如国土部门无比例尺为1∶500至1∶2000的正射影像图或影像资料不可用,须落实测绘公司于5月底前完成航拍。同时,完成入户调查表等有关账、表、册的设计印制工作,收集提供承包农户(户籍)基本信息和二轮承包档案资料。

    5.宣传动员组织培训。组织召开由镇(乡、街道)村、组工作人员、党员代表及农民代表组成的确权工作动员大会。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采取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宣传动员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意义、政策法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组织乡镇街道及村组有关人员及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

    (二)入户清理核实及勘界确权阶段(2016年3月16日—6月30日)

    6.入户清理核实二轮土地承包档案。镇(乡、街道)村组干部进村入户,调查、核实、统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基本情况,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核实的情况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向群众进行反馈。

    7.登记造册。在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颁(换)证的依据。

    8.权属调查。技术业务人员在入户全面清理核查的基础上,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登记基本信息表,在镇、村组工作人员及农户的配合下,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同时,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

    9.测量地块成图。技术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完成承包地块的测量和绘图,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三)公示审核阶段(2016年7月1日—31日)

    10.公示审核。村、组干部对前期的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后,在本村、组进行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异议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

    (四)确权登记阶段(2016年8月1日—31日)

    1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

    12.建立登记簿。根据登记资料,对无纠纷且农户对其承包地(地块、四至界限、土地面积及承包人)已经签字认可的,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承包地面积与坐落、登记簿、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四统一”。

    其他承包方式登记。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的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进行。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其他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在登记簿中注明,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五)颁证收尾阶段(2016年9月1日—10月30日)

    13.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及时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于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统一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4.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在前期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及流转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籍信息,实现对承包地块空间位置、权属信息及流转变更的有效管理。

    15.归档完善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收集、归档、管理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区农牧局牵头、实施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分级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确保土地登记承包经营权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系统性。

    二、除非书面申请放弃承包地,发包方才会将其土地收回。

    农民在外打工,可委托代理人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的土地承包状况,由发包方指界人按现有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进行指界登记并汇总备案,待联系到当事农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无法自行管理而又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其土地暂由集体代为管理。对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承包地,本人不愿耕种的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但其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除非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或限制其承包权。已经收回或调整其承包地的,原则上应立即退还。不能立即退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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