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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承包山头养老不开发 其它问题
提问者:4e55y3y84|浏览5089次
|2016-08-26 11:43
我现在在沿海工作(户口是沿海城镇户口),想到内地找个一个有山有水的地方,承包一个小点的山头,自己在上面建房养老用,也不打算开发利用。我想问以下问题: 1、不知道现在是否有这个政策,鼓励养老自用? 2、承包期限多长? 3、签订承包合同,是和当地的政府机关,还是和原山头的承包商签? 4、在山上是否可以盖自住房?
2016-08-29 13:39提问者采纳
问题1:我国目前没有这个政策,我国对农村宅基地有着严格的限定。如果你不考虑进行山头开发,非当地农村户口是很难申请到宅基地自建房的。除非你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问题2:如果你承包山头,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问题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外发包土地。 问题4:你的这个情况是不可以的。此外,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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