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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158****8083
|2016-08-25 10:4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也就是说,无论你是新生人口还是其他原因迁入某经济经济组织,土地承包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你也就不会分到土地。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方式解决。对部分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的村组,对群众提出调地要求的,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采取民主协商、村民议决方式解决。